这个害群之马,是怎么混到警察队伍里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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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|庄志明律师

害群之马,各行各业里都有,这不看到一个警察业内的害群之马了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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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女士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7月27日梁某文战友在一客栈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,梁某文来到现场后又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,期间梁某文曾辱骂李女士并往其脸上吐口水,梁某文因此被行政拘留5日。李女士表示对警方处理结果不满,已将相关情况反映给纪委。

李女士发布视频实名举报还称,警察梁某文酒后在一客栈前台索要“特殊服务”……这个我就不展开了,口说无凭的陈述,不叙。

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看,对梁某文的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: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
……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……”

行政拘留5日在惩罚的法律规定范围内,惩罚尺度肉眼可见尚可。

但同时我们要注意,事发日是7月27日,星期四,工作日,按照晋中市的相关规定,警察在工作日是不许喝酒的。人民警察违抗规定酗酒,借酒生事,从这个角度说,行政拘留5日低了,受害人李女士不满意处罚决定,我认为情有可原,人家为什么要满意这个交差的行政处罚?

受害人李女士如今将相关情况反映给纪委,我认为非常正确、英明,更是勇敢的,点赞,材料给纪委,看纪委怎么说。

这个话题我看网络大V“为有书香来”有一个评论:如果这是一个非公职人员发生的事情,行政拘留五天已经是很重的处理了。但现在是一名党员警察发生的事情,网上的舆论基本上就是要必须开除。现在网上舆论公职人员要求特别高,无论公职人员犯任何错误,基本上都是“双开”打底。

“为有书香来”想表达什么,我不去探究,但笔者认为必须对公职人员的高标准严要求是必须的,说个粗道理,公职人员的工作一般是没有“合同期”的,非公职人员一般是有“合同期”的,非公职人员工作属于泥饭碗,公职人员属于铁饭碗,从这个角度对公职人员就应该“要求特别高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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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细道理方面说,《公务员法》第七条规定:“公务员的任用,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,坚持五湖四海、任人唯贤,坚持事业为上、公道正派,突出政治标准,注重工作实绩。”“以德为先”的要求注定人民群众要对公务员有较高的政治要求和道德要求。

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(一)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的;……”

梁某文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政务处分上有三档,最高档是开除,三档处分如何运用那是有关部门的事,我不去绞尽脑汁分析了,不烦那个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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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现在比较好奇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文字描述:“梁某文,男,汉族,群众,中共党员,高中文化,现年48岁……”48岁,岁数不算大,他做警察的时候基本上是“凡进必考”时期了,那他这个高中文化符合当时的警察招录门槛吗?如果不符合门槛,这个人渣警察又是通过什么方式混入警察队伍的?这个引起我的深度好奇。

梁某文曾经当过兵,这是事实,那为什么他的战友没当警察?当过兵,这个理由不充分。

英雄不问出处,学历不代表能力,未来的方向应该放开学历限制,甚至放开年龄限制。但现在的问题是过去和现在警察的招录是很挑剔的,非TMD的搞狗屁学历限制,那么梁某文是如何突破这种学历限制的?隆重恳请当地公安给个说法,让我们广大网民学习学习。。。

当然也可能行政处罚决定书写错了,梁某文的“高中文化”是笔误……希望如此。

标签: 害群之马 队伍 警察 这个 怎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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